国内首家保险机构提起资金占用代位求偿诉讼案一审宣判,st现代求偿人“孙艺珍”胜诉
日期:2023-11-14 15:19:18 / 人气:284
国内首家保险机构提起资金占用代位求偿诉讼案一审宣判,st现代求偿人“孙艺珍”胜诉
据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胜诉了国内首例保险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求偿诉讼。
本案是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ST现代(股票代码00265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起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申请,判令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该案是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调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正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该案显示,2022年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ST现代作出行政处罚,认定ST现代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按照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审批多笔未签字资金的支付,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2022年9月,投服中心代表st现代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瑞丰集团向ST现代返还占用资金24193.38万元及利息。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瑞丰集团资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ST现代承担本案诉讼费。9月28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此案是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被占用资金的案件。
“原来,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频频发生,是因为发起股东要求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先履行请求公司起诉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诉讼。由于诉讼利益属于公司,中小股东无法从诉讼中直接受益,司法实践中案例也很少,所以中小投资者看着就憋在心里,没有有效途径或者起诉成本太高。李曙光说。
他进一步指出,本案是中小投资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免除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发挥保护职能提供了法律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主要一点是,在本次诉讼提起之前,由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除清偿少量款项外,无法在短时间内偿还被占用资金,且无法预估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期限。因此,上市公司此前认为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费用支出成本”,采取了司法途径和财产保全措施。
姚政指出,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采取适当行动,那么上市公司为清偿债务而向控股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将不会被法院受理。正是基于这一背景,2022年9月9日,投服中心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这一代位求偿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胜诉了国内首例保险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求偿诉讼。
本案是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ST现代(股票代码00265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起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申请,判令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该案是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调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正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该案显示,2022年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ST现代作出行政处罚,认定ST现代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按照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审批多笔未签字资金的支付,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2022年9月,投服中心代表st现代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瑞丰集团向ST现代返还占用资金24193.38万元及利息。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瑞丰集团资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ST现代承担本案诉讼费。9月28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此案是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被占用资金的案件。
“原来,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频频发生,是因为发起股东要求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先履行请求公司起诉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诉讼。由于诉讼利益属于公司,中小股东无法从诉讼中直接受益,司法实践中案例也很少,所以中小投资者看着就憋在心里,没有有效途径或者起诉成本太高。李曙光说。
他进一步指出,本案是中小投资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免除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发挥保护职能提供了法律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主要一点是,在本次诉讼提起之前,由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除清偿少量款项外,无法在短时间内偿还被占用资金,且无法预估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期限。因此,上市公司此前认为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费用支出成本”,采取了司法途径和财产保全措施。
姚政指出,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采取适当行动,那么上市公司为清偿债务而向控股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将不会被法院受理。正是基于这一背景,2022年9月9日,投服中心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这一代位求偿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者:杏鑫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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